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原则,同时强调优先制定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取消条文强制,实行技术要求全部强制,并对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作出了明确要求,以确保技术内容的可验证、可操作;不再公示标准起草人和起草单位,公众可以通过相关平台查询,要求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此外,《办法》对过渡期的时间限定也做了明确要求。 通过《办法》不难看出,未来强制性标准更加关注服务、产业或产品的技术。《办法》对强制性标准的管理部门有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可防止多头管理、权责不清晰带来的实际操作问题。 现有标准急需更新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助力下,人们对美的要求越来越高,化妆品产业发展迅猛。但是,化妆品产业因其产品种类多、更新速度快、产品安全风险较低等原因,产业所涉及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种类并不多。 现行化妆品国家标准共139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136项。按标准类型来看,通用基础标准4项、产品标准24项(其中原料标准7项)、方法标准93项、卫生标准18项。 目前,我国化妆品国家标准按产品类别可以分为清洁类化妆品标准、护理类化妆品标准、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标准、化妆品原料类标准、化妆品用具及包材标准以及其他标准。根据标准的类型可以分为通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卫生标准。其中,产品标准又可以分为化妆品产品标准、原料标准、化妆品杂品标准(化妆品用具、包装容器)。 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化妆品标签管理方面。在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安全性指标方面,均存在强制性标准,但这些标准年代已久,与当前化妆品相关法规已不相适应。 此外,被化妆品监管人员广泛引用参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随着化妆品产业的不断发展、化妆品相关法规的变迁,部分条款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的产业发展现状,亟待调整。近年来,化妆品方面的标准立项难度较高。 总之,现有化妆品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与产业发展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匹配,迫切需要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工艺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以规范快速发展的化妆品产业,保障人民群众化妆品使用安全。 监管工作面临挑战 目前,在化妆品监管领域被广泛应用的国家标准是《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在该标准中,除第七章为推荐性条款外,其余均是强制性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主要对化妆品标签的标识内容做了规定。 根据该标准,化妆品标签中所含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者、净含量、成分表、保质期、备案文号、警示语等。因此,消费者可以通过化妆品标签快速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标签成为消费者直观认识所购买化妆品的重要途径。基于此,该强制性标准在化妆品监管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审核产品标签的重要依据。 随着我国化妆品领域法规的制修订以及化妆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2018年11月开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原来的许可审批改为在全国范围内备案后,《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已无法满足产业发展现状。 以标准中第六章对全成分标识的要求为例,与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化妆品全成分标识的要求相比,彩妆类产品存在国内、国际要求不一致的情形,导致在产品审查工作中,出现对产品实际配方真实性较难判定的情况。此外,我国对化妆品标签中保质期的规定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这与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开盖后保质期的标识方法不同。 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化妆品监管领域较为常见。因此,未来化妆品监管领域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应该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出台更为科学、合理的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来源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满足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协调市场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促进产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化妆品产业迅猛发展的今天,跨界合作、跨领域合作的化妆品产品越来越多。例如,饮品格瓦斯与护肤水品牌合作、大白兔奶糖与润唇膏合作推出化妆品,产品一上市就获得消费者的广泛喜爱。但是,针对这种跨界合作的化妆品产品标签的标识标准现在还未建立。 从化妆品监管角度来说,此类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消费者有时难以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从企业营销角度来看,此类产品吸引力十足,借助“网红”推广、概念营销等方式,可收获大量“粉丝”,使合作企业实现共赢。 如何既确保消费者的化妆品使用安全,又满足产业创新发展的需求?《办法》无疑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办法》第四条明确,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并实行技术要求全部强制,这为未来制定相关国家标准扫清了制度障碍,为监管工作得到强有力的标准支撑夯实了基础。同时,《办法》第六条提出,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这有利于未来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管理,避免国外、国内两套评价方法带来的监管难题。此外,《办法》的出台也有助于强制性标准和法规的协调一致,统一监管尺度,实现科学监管。 促进产业良性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化妆品监管和产业发展需求。今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在化妆品行业“一石激起千层浪”,30年未修订的上位法发生了大变革,未来对化妆品领域的监管将从重事前许可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化妆品行业从产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建立健全产品原料、工艺、包材等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原料选择依据。不同种类的产品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化妆品耗材的选择标准,将为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开发及验证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从而确保化妆品产品生产全周期的安全可控。同时,进一步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安全、合格的产品提供技术支撑,有助于化妆品企业更好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化妆品企业规范生产行为。 随着《办法》的出台,可以预测,未来化妆品行业将会在保障产品安全的技术方面加强标准规范研究。化妆品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将更加适合化妆品产业实际,有利于促进化妆品行业自律,促进化妆品行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涉及化妆品人身健康安全的管理要求将更加明确,在保证产品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给予化妆品企业和产品更多的发展和创新空间,助力化妆品研发和产品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满足人们对安全高质量化妆品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