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场监管局发布日用洗护用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用洗护用品(沐浴液、洗发液/膏、洗面奶/膏、牙膏、其他日用洗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0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

每批次产品的抽样量为6个独立包装,且样品总量不少于180g,其中4个作为检验样品,2个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0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表5。

表1沐浴液检验项目

表2洗发液/膏检验项目

表3洗面奶/膏检验项目

表4牙膏检验项目

表5其他日用洗护用品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0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8372-2017《牙膏》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